(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③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⑤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一般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这类企业往往经营规模较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同时也具有较大的经营管理风险。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相比较,其条件相对要低。其首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己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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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