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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预习资料:商标法(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12/11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预习资料:商标法(2)

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三十二章 其他法律制度

一、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这是注册商标区别于非注册商标的最显著的特征。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商标注册的原则

  ①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

  ②自愿注册原则

  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烟草制品。

  (3)商标注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

  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5)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给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6)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规定,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商标注册人申请可以续展。

  (2)注册商标的续展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3)注册商标的转让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依法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4.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商标争议的类型
裁定的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关于禁用标志和不恰当使用三维标志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关于侵害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代理人擅自注册他人商标属于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情况的,以及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
  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但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的商标管理工作。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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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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