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预习资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三十一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A.无民事行为能力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D.曾受治安拘留处罚
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正确答案』ABCE
(二)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熟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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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