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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讲义第二十三章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9/2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具体要求如下:

  ①履行主体适当。

  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

  ②履行标的适当。

  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实际履行的为履行标的的不适当。

  ③履行期限适当。

  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适当。

  ④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原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合同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为无效条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请求,也可以主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①通知义务。

  ②协助履行义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负有积极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接受履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债务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等。

  ③保密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

  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

  【例题11:多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被依法接管

  【答案】ABCD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1.合同履行:合同终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

  ①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

  ②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③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④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都是不能抵销的。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4.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

  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

  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例题12:单选】合同终止最正常、最主要的形式是( )

  A.提存

  B.抵消

  C.混同

  D.合同履行

  【答案】D

  【例题13: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务抵销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

  B.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C.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适用于抵销

  D.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可以抵销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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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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