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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考点精讲第31章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1/1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⑤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⑦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

①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③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基本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6)股东作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基本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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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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