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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考点精讲第30章5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1/1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2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考点精讲第30章5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是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2)特点: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对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解除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第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①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②由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的一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对方即可。

第四,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第五,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2、合同解除的分类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分。

(1)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又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①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也称为事后协商解除。

②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条件如下: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但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的程序

除协议解除合同外,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债务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四)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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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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