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考点精讲第29章5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1/1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五节 占有
学习要求:
掌握占有的有关法律规定
具体内容:
1.占有是一种事实而并非权利。
2.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5. 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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