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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考点精讲第29章4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1/1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4)、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最高额抵押权

1.最高额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债权的已经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发生的债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质权

(一)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补: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补: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权利质权

1、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生效时间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4)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三、留置权

1、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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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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