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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考点精讲第29章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1/1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2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考点精讲第29章2

第二节 所有权

一、 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定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1)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征用: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国有财产范围: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7)国防资产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四、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五、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如: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和共同共有(如夫妻财产)。

(补: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

1.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六、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善意取得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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