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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基础辅导:物权法律制度(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5/1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二节 所有权

学习要求:

  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具体内容:

  一、 所有权概述2010年经济师考试报名www.jjsexam.com/

  1、所有权定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

  (1)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征用: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国有财产范围: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7)国防资产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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