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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基础辅导:合同法制度(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5/1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1.无效合同的特征经济师培训www.jjsexam.com/school/

    第一,具有违法性;

    第二,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

    第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

    全部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按照无效的原因进行划分,无效合同分为:

    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例题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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