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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基础辅导:担保物权复习(1)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4/24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1、担保物权是指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2、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来源:www.jjsexam.com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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