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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法律制度(4)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4/9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③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008年单选】下列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是( )。

  A.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C.修改公司章程

  D.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答案:C

  解析:AB均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D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007年多选】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A.检查公司财务

  B.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C.当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E.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答案:ACD

  解析:注意监事会强调的是“监督”。BE是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经理是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而决定聘任的权利是“董事会”

  【例题—多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有( )。

  A、本公司董事 B、本公司经理

  C、本公司副经理 D、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E、职工代表

  【答案】ABCD

  【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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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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