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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辅导:合同的担保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2/18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1,保证
保证人: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责任的消灭: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保证责任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此外,保证责任也可因规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2,抵押中级经济师
概念:在抵押关系中,抵押物品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物: 分清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范围,注意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所有权不可以。
抵押物 应到相应机关办理登记。

3,质押
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的设立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注意:抵押、质押的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特别留意一下:
(1)担保法要求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其他财产,担保法没要求进行登记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种情况下抵押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2)担保法要求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抵押物类型不同,登记部门也不同,注意课本285页下方给出的不同抵押物的登记部门;担保法没要求办理登记的,若当事人自愿登记,登记部门是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3)留意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
(4)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留置
留置的对象是动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5,定金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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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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