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2011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6月18至28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上述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
2011年6月18日—6月28日进行网上报名。
考生登陆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即原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下同)“网上报名”栏目报名。网上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考生选择“省(中)直考区”,各市(州)考生按照所在市(州)选择考区,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考生就近选择考区。
(二)现场确认有关事宜
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6月20日至6月29日(省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报名)。
网上报名后,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选择的省(中)直或各市(州)人事职称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
选择省(中)直考区报名的考生,统一到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原省职考办)3楼报名大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注:请点击查看路线图 http://map.baidu.com/。)
选择各市(州)考区报名的考生,现场报考资格审查确认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地点由当地另行通知。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三)网上缴费
2011年6月20日—6月30日进行网上缴费。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即可按网上提示自行在网上缴费,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1。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四)准考证打印
各项考试考前一周内,考生登陆省人事考试网“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打印。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
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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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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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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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二级结构、土木、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环保工程师) |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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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
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一、二级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 考生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在考试时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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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2:00— 5: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2:00— 6: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 |||
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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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8:00—12: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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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2:00— 5: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2:00—6: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 业考试(下) | |||
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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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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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2:00— 4: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采取答题卡和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草稿纸在考试时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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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2:00— 4: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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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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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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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2:00— 4:30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
各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草稿纸在考试时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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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2:00— 4: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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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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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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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2:00—4:30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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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草稿纸由考试部门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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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考条件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见附件2),身体健康且能够适应考试者均可报考。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部令第12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五、考试用书和培训
(三)环保工程师考试教材和培训与省环保局人事处联系:电话:0431—89963098。
省人事考试网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领取通知。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办法为:在省(中)直考区报名的,到省人事考试中心3楼报名大厅领取;在各市州考区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领取证书时须持网上打印的本人《成绩通知单》和身份证。
(一)认真做好考试服务工作。要加强考试宣传,为考生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要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双审制,确保报考质量。
(二)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凡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取消考试成绩,2年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
1、考试收费标准
2、报考条件
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4、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5、2011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及法律法规
6、2011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补充、修订的政策、标准、规范
7、2011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专业考试补充的标准
8、2011年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要参考资料
9、2011年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考试所调整的考试规范和标准
10、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考试规程规范清单
附件1: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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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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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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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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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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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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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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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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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科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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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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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事职考部门留用报名费13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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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
|
13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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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科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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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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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结构工程师 |
13元/人 |
一级结构基础考试2科,每人120元,专业考试为2科,每人240元。二级结构专业考试2科,每人240元。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
同上 |
土木工程师(岩土) |
13元/人 |
基础考试为2科,每人120元。专业考试为4科,每人520元。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 |
同上
|
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 |
13元/人 |
基础考试为2科,每人120元。专业考试为4科,每人考试费304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03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 |
同上
|
环保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
13元/人 |
基础考试为2科,每人每科60元,共计120元。专业考试为4科,每人每科66元,共计264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1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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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
13元/人
|
每人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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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价[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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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人事职考部门留用报名费13元/人、承担考试任务的考务费每人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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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报考条件
考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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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
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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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地产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 |
中专 |
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 |
大专 |
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 |||
学士学位 |
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 |||
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
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 |||
博士学位 |
不限 | |||
1、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 ||||
房地产经纪人
|
不限
|
大专 |
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 |
本科 |
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 |||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 |
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 |||
硕士学位 |
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 |||
博士学位 |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 |||
1、凡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2、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 ||||
经济
|
中级
|
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
|
中专
|
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
|
不限
|
大学专科
|
从事经济工作满6年。
| ||
大学本科
|
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
| |||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
|
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
| |||
硕士学位
|
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
| |||
博士学位
|
不限。
| |||
初级
|
不限
|
高中以上
|
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 |
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不实行滚动,须当年通过应试的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2、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精神,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对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参加考试报名。
|
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
基础考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基础考试) |
本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
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 |
不限 | |||
相近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 ||
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 |
不限 | |||
其他工科专业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 ||
专业考试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专业考试) |
本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 | |
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 | |||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 |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2年 | |||
相近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 | |||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 | |||
其他工科专业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 | ||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
本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25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9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 |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 | |||
相近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0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0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9年 | |||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 | |||
其他工科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5年 |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2年 |
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
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
基础考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基础考试) |
本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 |
不限 | |||
相近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
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 |
不限 | |||
其他工科专业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
专业考试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专业考试) |
本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 | |||
相近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 |||
其他工科专业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
本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
相近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 |||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其他工科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
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
基础考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基础考试》。 |
本专业
|
大专学历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不限 | |||
相近专业
|
大专学历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不限 | |||
其他工科专业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
专业考试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专业考试》。 |
本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 | |||
相近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 |||
其他工科专业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
专业考试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
本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
相近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 |||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其他工科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
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
|
基础考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基础考试》。 |
本专业
|
大专学历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不限 | |||
相近专业
|
大专学历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不限 | |||
其他工科专业
|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
专业考试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专业考试》。 |
本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 | |||
相近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 |||
其他工科专业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
专业考试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
本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
相关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 |||
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其他工科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
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基础考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基础考试》。 |
本专业
|
大专学历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不限 | |||
相近专业
|
大专学历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不限 | |||
其他工科专业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
专业考试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专业考试》。 |
本专业
|
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 | |||
相近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 |||
其他工科专业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
专业考试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
本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
相近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 |||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
其他工科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
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基础考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基础考试》。 |
本专业
|
大专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不限 | ||||||||
相近专业
|
大专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不限 | ||||||||
其他专业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 |||||||
专业考试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专业考试》。 |
本专业
|
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
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 作满 5 年 | ||||||||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 | ||||||||
相近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 ||||||||
其他专业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 |||||||
专业考试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
本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 ||||||||
相近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 ||||||||
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 ||||||||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 ||||||||
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
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
其他专业
|
大专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 ||||||||
考试
类别
|
所学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
业年限
| |||||
一级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
本
专
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
2010年
|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
2010年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
|
2010年
| |||||||
专科毕业 |
1年
|
2009年
| |||||||
相近专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
2010年
|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
2010年
| |||||||
专科毕业 |
1年
|
2009年
|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1年
|
2009年
| ||||||
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报考: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 |||||||||
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Ⅰ类人员
|
Ⅱ类人员
|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
业年限
|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
最迟毕
业年限
|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
本专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4年
|
2007年
|
6年
|
1991年
|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4年
|
2007年
|
二类人员中
无此类人员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
5年
|
2006年
|
8年
|
1989年
|
||||
专科毕业 |
6年
|
2005年
|
9年
|
1988年
|
||||
相近专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5年
|
2006年
|
8年
|
1989年
|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6年
|
2005年
|
9年
|
1988年
|
||||
专科毕业 |
7年
|
2004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8年
|
2003年
|
12年
|
1985年
|
|||
注:“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 “Ⅱ类人员”指符合免试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免《基础考试》,只参加《专业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
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本专业
|
工业与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2年
|
2009年
|
普通大专毕业 |
3年
|
2008年
| |||
成人大专毕业 |
4年
|
2007年
| |||
普通中专毕业 |
6年
|
2005年
| |||
成人中专毕业 |
7年
|
2004年
| |||
相近专业
|
建筑设计技术 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梁 城市地下铁道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与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4年
|
2007年
| |
普通大专毕业 |
6年
|
2005年
| |||
成人大专毕业 |
7年
|
2004年
| |||
普通中专毕业 |
9年
|
2002年
| |||
成人中专毕业 |
10年
|
2001年
| |||
不具备
规定学历
|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
13年
|
|
附件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 生 须 知
1.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70道题,其中单选题40题,每题分值为1分,多选题30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200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25道必答题,下午25道必答题(对于有选择作答的25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100分。
2.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一天,考试时间为上、下午各4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主观题,上、下午各40道题,均为单选题,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80分。
3.试卷作答用笔:黑色墨水笔。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等非作答用笔,否则视为无效试卷。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5.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允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6.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7.对于2天的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误读。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8.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试卷已把试题、答案选项、答题预留位置全部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另配答题纸。
9.考生在作答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题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答案(即在规定的“()”内填写上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解答过程”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字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专家阅卷评分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计分。
附件4: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2.《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3.《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J130-2001)
14.《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J218-2002)
18.《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2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2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2.《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4.《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25.《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28.《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29.《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30.《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31.《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32.《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
33.《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4.《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35.《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36.《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1.《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5.《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7.《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18.《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9.《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0.《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附件5:2011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及法律法规
一、规范、规程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3.《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4.《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J220-2002)
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12.《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5.《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16.《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1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18.《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
19.《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20.《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2007 J124-2007)
21.《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2005)
22.《铁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TB10002.5-2005)
23.《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10025-2001)
24.《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TB10027-2001 J125-2001)
25.《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TB10038-2001 J126-2001)
26.《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5)
27.《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97)
28.《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98)
29.《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
30.《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
31.《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3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33.《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34.《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35.《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J256-2003)
36.《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3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J302-2004)
3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39.《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
4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二、法律法规类
1.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7. 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8. 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9.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10.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2.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文件附件一)
13. 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4. 建市【2009】10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附件6:2011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补充、修订的政策、标准、规范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1993)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200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CJ/T 29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0-2010)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8-2010)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9-2010)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7-2010)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2010)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6-2010)
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7-2010)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8-2010)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氨法(HJ2001-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燃煤电厂锅炉烟气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DLT 1121-2009)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5-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6-200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27-20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2008);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技术导则(RISN-TG005-2008);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24-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7-201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 128-2009)
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131-2009)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133-200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313-2009)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
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156-201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1988)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38号)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建科[2006]100号)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
燃煤电厂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0]23号)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26号)
钢铁行业采选矿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38号)
附件7:2011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补充的标准
一、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1.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429-2008)
2.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
二、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范(SL373-2007)
5.水利水电工程注水试验规程(SL345-2007)
三、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6.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447-2009)
7.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448-2009)
8.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449-2009)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SL387-2007)
10.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16453.1~6-1996)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1995)
1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1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1995)
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1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3)
1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
1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
17.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
附件8:2011年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要参考资料
一、规范和标准
1.安全阀的一般要求(GB/T12241-2005,国家标准)
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国家标准)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国家标准)
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国家标准)
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GB50160-2008,国家标准)
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国家标准)
7.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316-2000,国家标准)
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国家标准)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国家标准)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GB8978-1996,国家标准)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国家标准)
1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国家标准)
1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国家标准)
14.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行业标准)
15.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HG/T20667-2005,行业标准)
16.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1995,行业标准)
17.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行业标准)
1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19.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文)
2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
2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国家标准)
说明:
1、 标准、规范有效版本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0月31日。
2、 由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涉及的执业范围较广,本清单只包括了涉及安全、环保、防火和通用的主要标准。
二、设计手册和参考资料
1、时钧等编《化学工程手册》(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
2、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编《化工工艺设计手册》(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
3、王松汉主编《石油化工工艺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
4、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二)
HG/T20570.1-20570-95(二)
5、《消防设计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劳动安全卫生》编制要求:
《建筑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公安部30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年劳动部第3号令
附件9:2011年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考试所调整的考试规范和标准
其中:
暖通空调专业:
⑴《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
⑵《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 158-2008)
⑶《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2010)
⑷《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
⑸《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⑹《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09)
给水排水专业:
1.更改:《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14:2002)》更改为《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动力专业:
2.取消:《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附件10: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考试规程规范清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7.《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9.《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10.《标准电压》GB156;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
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13.《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1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15.《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16.《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
17.《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GB/T16434;
18.《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3;
19.《电力变压器 第一部分 总则》GB1094.1;
20.《电力变压器 第二部分 温升》GB1094.2;
21.《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6451;
22.《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17468;
23.《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
24.《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允许值》GB6830;
25.《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
26.《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27.《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28.《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29.《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
3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
31.《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
32.《水力发电厂机电设计规范》DL/T5186
33.《水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范》DL/T5164;
3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4;
35.《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 ;
36.《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
37.《水利水电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
38.《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5053;
39.《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5182;
40.《220~500kV变电所所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5155;
41.《35kV~22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242
42.《330~750kV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5014;
43.《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056。
4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 ;
4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
46.《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L311;
47.《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5222;
48.《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DL583
49.《大型汽轮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
50.《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03;
5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
52.《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
53.《220~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149;
54.《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02
55.《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56.《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
57.《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运行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224
58.《水力发电厂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技术导则》DL/T5090;
59.《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DL/T5091;
60.《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545;
61.《220~500kV 紧凑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17;
62.《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DL436;
63.《光纤复合架空地线》DL/T832;
64.《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DL5033;
65.《高压架空电线无线电干扰计算方法》DL/T691;
66.《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429;
67.《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03;
68.《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02;
69.《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147;
70.《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
7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DL/T723;
72.《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
73.《35~220kV城市地下变电所设计规定》DL/T5216;
74.《隐极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
75.《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SL321。
注:以上所有规程、规范以考试年度1月1日以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6.《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1.《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12.《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GB50060;
1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经济师考试
14.《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1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18.《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19.《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
2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21.《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2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2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2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2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
2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2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28.《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
29.《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3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31.《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
32.《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5222;
33.《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GB9089.1~9089.2;
34.《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
35.《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36.《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7.《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38.《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
3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40.《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1 (第一部分:常用部分) ;
41.《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2 (第二部分:特殊情况) ;
42.《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
4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6158;
44.《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1(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45.《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
46.《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3(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
47.《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4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48.《建筑物的电气装置》GB16895.5(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3章:过电流保护);
49.《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6(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2章:布线系统);
50.《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8(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6 节:狭窄的可导电场所);
51.《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9(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7节:数据处理设备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
52.《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0(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5章:欠电压保护);
53.《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1(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6节:低压电气装置对高压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的保护);
54.《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2(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3节:大气过电压或操作过电压的保护);
55.《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
56.《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50348;
57.《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4;
58.《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
59.《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
注:以上所有规程、规范以考试年度1月1日以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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