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资格核查部门发布考后资格核查结果公告,向成绩合格人员履行考后资格核查结果告知义务,并安排未核查人员,参加补充资格核查,接受核查结果为“不合格”人员的申辩。补充资格核查和接受申辩一般安排在考试成绩发布后两个月内集中完成。补充资格核查为当年度最后一次资格核查,逾期仍未按要求接受补充资格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不再受理资格核查申请。
省级资格核查部门将补充资格核查结果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发布补充资格核查结果公告。
(三)监督监管
按照告知承诺制规定,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证书发放
(一)按照豫人社〔2019〕8号文规定,纸质证书发放由省或省、市两级资格核查部门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相关行业部门共同组织的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二)全面推广纸质证书预约邮寄领取服务,统一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预约邮寄平台受理邮寄申请。证书预约期一般为考后核查结果发布后30天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证书预约邮寄平台开发维护,邮政公司负责证书投递。邮寄费用由证书邮寄申请人承担,采取到付模式。未预约邮寄的证书仍由省级资格核查部门统筹安排现场发放。
(三)未领取的证书,由资格核查部门代为保管,保管期限为自考试结束日起5年。保管期满后,由省级资格核查部门登记造册移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已制发电子证书的,不再受理纸质证书补发申请。
三、有关要求
(一)资格核查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引导广大考生诚信报考。资格核查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和我省相关政策进行资格核查,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及践诺情况。要依法依规开展资格核查,充分挖掘大数据资源,采取在线与现场核查、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现代化核查方式,尽量减少重复提交证明材料。省级资格核查部门是资格核查的主体责任人,要加强对各地资格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核查结果客观准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格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资格核查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全面推广证书预约邮寄服务,提高证书发放效率。加强证书管理和风险防控,推广电子证书数据共享和应用场景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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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