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爱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处理。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经济员资格考试的考务规则执行。
附件5: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1日 人职发﹝1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顺利实现经济系列专业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制度向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现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暂行规定》中第八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二、已离退休的人员,可按《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三、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1.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1993—1994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6: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5月17日 国人厅发﹝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经与各有关部门研究,现就2004年度部分专业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3]20号)中个别专业考试日期调整如下。
专业名称 |
原定考试日期 |
调整后考试日期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9月25日、26日 | 11月20日、21日 |
审计 | 10月10日 | 10月17日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 11月6日 |
三、根据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质量、出版、外销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质量、出版专业初级资格或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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