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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经济》考点内容详解:买卖合同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6-7-2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经济》考点内容详解: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是商品流通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和分类


相关内容

特征

(1)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条件,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4)诺成性合同;(5)不要式合同

分类

(1)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2)竞争买卖合同和非竞争买卖合同;(3)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4)现货买卖合同和期货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内容包括:标的物、数量与质量、价款、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

  方式、违约责任。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

  买卖合同的履行

相关内容

出卖人的权利

基本权利是从买受人取得相应的价款

出卖人的义务

基本任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买受人的权利

按时验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支付相应的价款后,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买受人的义务

(1)检验及领受标的物 
(2)价款的支付

标的物权 
属转移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风险转移时间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标的物风 
险承担

风险转移地点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约定的履行地点交付时转移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形式

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一般规定

(1)发生不可抗力 
(2)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 
(4)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合同 
的解除

特殊规定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 
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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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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