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的股票IPO发行定价方式
(1)2005年初开始实现询价与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相结合的模式。
IPO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股票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采用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的方式。
(2)具体步骤:
两次询价: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主板IPO)(中小企业板IPO无须累计投标询价)
①初步询价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少于50家)的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进行询价,通过询价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以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②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确定发行价格,向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③按确定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剩余股票。
3.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1)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一般形式
主要有三类: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
①审批制:带有强烈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主要表现为:股票发行实行下达指标的办法,同时对各地区、部门上报企业的家数做出限制。
②注册制:又称备案制或存档制,是一种市场化的新股发行监管制度。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要求将所有应该公开的信息向证券发行监管机构申报注册和披露,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只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③核准制:介于审批制和注册制之间,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它要求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要求的形式性审查外,还对发行公司的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机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据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2)我国的新股发行监管制度
第一阶段:行政审批制阶段(1990-2000年)
①“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年): 总额度——按省、行业分配总额度。
②“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年):“总量控制,限报家数”,对上市企业家数进行管理。
第二阶段:核准制阶段(2001年至今)
①“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2004年4月):即向各综合类券商下达可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
②“保荐制”阶段(2004年4月至今)
2004年4月开始推出“保荐人制度”也就是“保荐制”,2005年1月正式实施。
保荐:即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并对所推荐的证券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的质量和所做出的承诺提供法定的持续训示、督促、指导和信用担保。
保荐人在推荐公开发行和上市的中介服务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还必须考虑公众(投资人)的利益。
与通道制相比,保荐制增加了保荐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连带责任的制度内容,这是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核心内容。
(三)债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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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