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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串讲:增值税制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6-7-2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6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串讲:商品课税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制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

1.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其中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4)、(7)与(5)、(6)、(8)的差别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供的应税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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