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义务
1.董事会的组成(掌握)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l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两项:主持董事会会议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2.董事的义务
就董事的具体义务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均可作如下概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1)忠实义务
①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与公司交易。当然,这种禁止也非绝对,若在公司章程中得以认可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则可视为合法。
②竞业禁止。即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③禁止泄露商业秘密。
④禁止滥用公司财产。如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注意义务
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使他人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实施的行为。
忠实义务为董事确立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注意义务则可视为董事的“称职标准”。
(二)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掌握)董事会的性质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一般而言,对于采用三权分立基础而架构的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另外,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不同,造成其权力范围也有明显的不同。前者权力来源于股份所有权,而后者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授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前文所列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完全相同。
了解公司实务中对于董事会的另行规定。
(三)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与决议方式(掌握)
董事会是公司运营和管理的核心机构,是法人治理机构的中枢。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有权提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人员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董事会会议一人一票,采取多数决的表决方式。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关于独立董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设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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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