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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试卷6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8-10-1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的特征的是( )。

  A、是一种支配权

  B、客体一般为物

  C、是一种相对权

  D、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选项C说法错误。

  【该题针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点进行考核】

  12、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下列不属于从物权的是( )。

  A、所有权

  B、抵押权

  C、地役权

  D、留置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都属于从物权。所有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属于主物权。

  【该题针对“物权的种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13、下列不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一项是( )。

  A、诚实信用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一物一权原则

  D、物权公示原则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该题针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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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是( )。

  A、诚实信用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一物一权原则

  D、物权公示原则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公示原则的含义。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该题针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15、下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业主对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构造部分享有专有权

  B、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C、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受法律约束

  D、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公共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构造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该题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6、下列物权中,( )不属于用益物权。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留置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该题针对“用益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7、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表述错误的是( )。

  A、建设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不包括国有土地

  C、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该题针对“用益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担保物权的是( )。

  A、保证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担保物权。主要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不属于担保物权。

  【该题针对“质权和留置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9、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的阶段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的阶段是( )。

  A、第一阶段

  B、第二阶段

  C、第三阶段

  D、第四阶段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的阶段。第二阶段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该题针对““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20、在当代中国,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是( )。

  A、民商法主导模式

  B、行政法主导模式

  C、经济法主导模式

  D、民商法、经济法主导,其他部门法辅助模式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2012年真题)

  【该题针对““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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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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