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网站地图
地方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
河南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经济师考试网 >> 初级经济师 >> 专业实务 >> 财政 >> 文章正文
2014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章节预习讲义六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4-4-1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环球网校经济师考试网小编特别整理了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章节预习讲义,希望在2014年的备考中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现在2014年经济师考试报名还没有开始,网校预计报名时间会在5月下旬开始,请广大经济师学员们密切关注本站公告。点击收藏 本站!更多环球网校经济师培训课程请访问培训频道:www.jjsexam.com/school/

 第三节 营业税制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的特点:

  1、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3、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税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营业税的税率

  1、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2、税率为5%的: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3、娱乐业,税率为5%~20%。但其中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收入的,应按规定先折算成人民币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金融机构,按收到外汇收入当天或当季度季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保险机构按收到外汇收入的当天或当月月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营业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的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相关规定同增值税和消费税。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退款已征过营业税的,运行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对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x(l+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款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按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下期继续抵免。

  六、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一)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免税规定

  (三)营业税减税规定

  1、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自2009初至2013年底,各类与农业有关的金融保险业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其他规定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出纳长款不征收营业税。

  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证的当天。

  3、金融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收到营业收入款项,或者按照合同、协议以及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在财务上作了收入的,即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

  4、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1] [2] [3] [4]

  考试交流区报名时间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569977370)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国家医学考试网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八折开通

学员登陆
名师在线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论坛交流 - 有事找我点这里
客服咨询热线:010-62126633 或 400-678-3456 转 601 传 真:010-62168398(直拨)  邮编:1000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D座8层(魏公村北大口腔医院北侧) 环球天下教育集团
版权所有 © 2007 - 2010 经济师考试培训网  鄂ICP备10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