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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考点:第十四章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8-8-21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力,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

  2.A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相同或者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3.C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4.A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5.D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公示原则的含义。物权公示原则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6.C

  【解析】本题考查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7.C

  【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登记类型中的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8.C

  【解析】本题考查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多项选择题

  1.ABDE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概念和特征。选项C错误,物权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2.BDE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3.BCDE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选项A说法错误。

  4.ABD

  【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是有区别的:首先,登记前后权利主体的变动情形不一样。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如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形式(如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等)发生了变化,但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其次,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而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转让行为。第三,是否缴税不同。转移登记属交易行为,需要缴纳税款,而变更登记不属于交易行为,故不需缴纳税款。

  5.BE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种类。主物权有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从物权包括所有的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和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

  6.ACDE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他物权,都是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的物权,所以行使权利的范围相同,选项8说法错误。7.AC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

  他物权。

  8.BCDE【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法律特征。选项A错

  误,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以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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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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