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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经济基础考点:行政诉讼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6-1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考点五】行政诉讼(环球网校分享的2017年初级经济基础考点预习:行政诉讼)

  建议关注行政诉讼的特征、基本原则、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2.行政诉讼的特征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

  2.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环球网校分享的2017年初级经济基础考点预习:行政诉讼)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要求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但只有相对人对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3.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注】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即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减损原告的权益。

  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环球网校分享的2017年初级经济基础考点预习: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总结】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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