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关注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主体即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不解决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环球网校分享的2017年初级经济基础考点预习:行政复议)
1.一级复议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上复议。
2.书面复议制度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以书面复议为基本方式,以其他方式为补充。
3.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
行政机关复议行政案件只能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裁判,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不当的予以变更,不应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4.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
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
【例外】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环球网校分享的2017年初级经济基础考点预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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