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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重要:行政法基础知识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6-5-2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在我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14周岁以下的人,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 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一般也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复议法的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概念,范围,管辖,决定。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与条件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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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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