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的对立面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恶意串通。
3.公平原则。
4.合法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二节 民事主体
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止。
2.民事行为能力,分为3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
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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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