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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第31章(1)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5-1-2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第31章(1)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的对立面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恶意串通。

  3.公平原则。

  4.合法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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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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