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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师农业合作经济概述第一章讲义第一节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4-7-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熟悉】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的关系

  集体经济是按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而言的,而合作经济是按经济组织的组成及运行方式而言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是合作社,也可以是非合作社。按合作社原则组建的就是集体经济性质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按《企业法》中有关原则组建的集体经济性质的企业,就是集体企业。集体经济性质的农业合作社,可以实行生产 资料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有制;也可以实行主要生产资料如土地为集体所有制,而不触动社员其他生产资料的个人私有权。合作社可包容多种所有制,它的所有制性质要依据其主要生产资料的归属确定。

  【了解】合作社原则的发展史

  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基本点,源于1884年英国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提出的“行为规则与组织要点”;198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8届大会再次确认此6条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一个一票;限制股息;盈余按惠顾者返还;重视教育;加强社间合作。

  【掌握】合作社原则的内容

  经1995年第31届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确立,后经1997年代表大会批准的合作社原则内容如下:

  1、自愿与社员资格开放原则

  (1)自愿原则: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社员有权利要求退社,并带走他入社时所交股金和土地,但不能要求带走合作社的公共积累资金。退社必须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审查同意,股金和土地也要在年终结算后退还。

  (2)社员资格开放原则:除申请入社者必须是劳动者这一基本要求外,在其他入社条件上均实行开放原则。

  2、民主控制原则:即“一人一票表决权”,体现出合作社为劳动联合、股份公司为资本联合。

  3、社员经济参与原则

  (1)合作社的收益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间进行分配,应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原则。应按规定向国家依法缴纳税金;按有关财会制度及社章规定提留公共积累(公积金、公益金)。公共积累是属于全体社员集体所有的共同财产,只能作为扩大再生产和发展社员公共福利事业的基金,公共积累是不可分割的,任何 人入社时不需补交,退社时不能分走。

  (2)合作社第二层次的分配涉及社员之间的互利问题。以按劳分配为主,社员的股本一般只能取得一定利息,而不能参与盈利分配。即社员的股本只能得到有限的回报。具体分配办法如下,一是供销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的盈余按与社员间的交易额,即按照社员从合作社购买 的生产生活资料的数量及金额,以及社员委托合作社代销产品的数量及金额,按比例分配给每一位社员。二是信用社的盈余常采用缩小存款和贷款之间的利率差额的办法向社员分配。

  4、自治和独立原则;5、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原则;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7、关心社区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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