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的发行管理权限
【知识点】
1.公债发行管理权限规定的中心问题:是否授予地方政府以公债发行权和相应的管理权;
2.一般而言,可以将公债分为中央公债(国债)、地方公债和准公债(国有企业债和政府担保债);
3.一级政权一级财政;一般认为地方公债的发行管理权限应扩展到县一级比较合适;
4.2014年我国对预算法进行修订,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
5.2014 年预算法的有关规定
(1)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2)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3)除上述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5)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经典母题】
【单选】根据预算法,我国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管理权限的规定是( )。
A. 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发行公债
B. 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规模经国务院确定
C. 地方政府所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发行
D. 地方公债用于解决本地区财政经费的不足
【答案】B
【解析】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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