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预习:税法的法定主义原则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8-1-2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税法的法定主义原则
——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种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
具体内容: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构成课税要素税收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必须尽量明确不出现歧义。
(3)课税程序合法原则:税务机关应以法律赋予的一切必要手段,依法确定有效的履行其职责。
【例题.单选题】关于税法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税法的效力即税法的时间效力
B.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是税法失效最常见的方式
C.我国税法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D.税法的行政解释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查税法的效力。A项错误,税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B项错误,以新法代替旧法,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方式。D项错误,税法的行政解释在行政执法中一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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