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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预习:税法的法定主义原则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8-1-2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税法的法定主义原则

——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种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

具体内容: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构成课税要素税收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必须尽量明确不出现歧义。

(3)课税程序合法原则:税务机关应以法律赋予的一切必要手段,依法确定有效的履行其职责。

【例题.单选题】关于税法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税法的效力即税法的时间效力

B.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是税法失效最常见的方式

C.我国税法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D.税法的行政解释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查税法的效力。A项错误,税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B项错误,以新法代替旧法,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方式。D项错误,税法的行政解释在行政执法中一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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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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