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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复习重点:存款保险制度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6-7-19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6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复习重点:存款保险制度

【真题】根据《存款保险条例》,下列各项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的是( )。

A.外商独资银行

B.中外合资银行

C.农村信用社

D.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所以本题选D.参见教材P149.

【知识点扩展】

存款保险制度

1.定义。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导致无法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但总体来说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二是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等;三是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荷兰等。

根据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除惯例,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人存款保险范围。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2.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3.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及运用。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人并不需要交保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①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②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④其他合法收人。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①存放中国人民银行;②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③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用形式。

4.偿付情形。当存款类金融机构被接管、撤销或者破产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具体情形包括:①存款保险基金菅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②存款保险基金菅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③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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