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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农业第三章农村财政与金融1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4-7-15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1)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

  (2)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

  (3)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

  (4)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五)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1.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村镇银行要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银监会应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2.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诚实守信,声誉良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入股资金为自由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监会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差别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地银监机构提出限制性措施,适当降低对其现场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的,银监机构应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银监会应责令其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农村资金互助社违法本规定其他审慎性要求的,银监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六)商业银行贷款子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

  1.商业银行贷款子公司

  贷款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信贷额度较高,贷款方式灵活。

  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2.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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