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网站地图
地方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
河南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经济师考试网 >> 初级经济师 >> 考试试题 >> 财政 >> 文章正文
2018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预习试题7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8-3-2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三节 税法体系

  一、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特点:

  (1) 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2) 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是授权性法规。

  (3) 从内容上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的法律。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

  ①税法的生效

  ②税法的失效

  有无溯及力:我国税法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税法的解释(注意各种解释的定义及其法律效力)

  (1)立法解释

  (2)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

  【例题2】下列关于税法的解释的表述,正确的为( )。(2005年单选真题)

  A.税收立法解释的效力小于被解释的税法效力

  B.税法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C.税法的行政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相同的效力

  D.税法的行政解释可以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答案:B

  解析:税收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A项不正确。税法的行政解释在行政执法中一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所以C、D两项不正确。而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二、税法体系

  (一)按税法内容分类

  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

  1. 税收实体法:税法的核心部分

  2. 税收程序法

  3. 税收处罚法:四部分构成

  4. 税务行政法

  (二)按税法效力分类

  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

  1. 税收法律:税收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

  2. 税收法规:“条例”或者“暂行条例”。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规章。

  3. 税收规章:“办法”、“规则”、“规定”。税收规章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而只具有参考性的效力


  考试交流区报名时间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569977370)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国家医学考试网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八折开通

学员登陆
名师在线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论坛交流 - 有事找我点这里
客服咨询热线:010-62126633 或 400-678-3456 转 601 传 真:010-62168398(直拨)  邮编:1000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D座8层(魏公村北大口腔医院北侧) 环球天下教育集团
版权所有 © 2007 - 2010 经济师考试培训网  鄂ICP备10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