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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章节习题三十二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4-3-2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参见教材P203

  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参见教材206页。

  3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独立原则。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所以C项错误。参见教材P206

  4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督促程序的理解。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支付令的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支付令异议的提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参见教材P204

  5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参见教材P200

  6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除权判决的概念。参见教材205页

  7

  [答案]:D

  [解析]: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教材P202

  8

  [答案]:C

  [解析]: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参见教材208页。

  9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参见教材209页。

  10

  [答案]:D

  [解析]:选项D说法太绝对,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还可以协议不开庭。参见教材P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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